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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仲裁

水龙吟
2021-07-01 / 0 评论 / 0 点赞 / 172 阅读 / 197 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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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_江西省府令第159号
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;双方另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,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,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算并付清;双方另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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